(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大吉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韦邦集团有限公司、唐雄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王大吉,广东韦邦集团有限公司,唐雄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杨康耀。委托代理人李冠华,男,汉族,1956年3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吉,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审被告广东韦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法定代表人韦胜辉。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雄华,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洞口县。上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大吉、原审被告广东韦邦集团有限公司、唐雄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王大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4.08元,减半收取16252.04元,由上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珊?代理审判员?吕振云代理审判员 ?安???静???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袁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