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高某某。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晓燕,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杰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共同偿还债务1.5万元。被告杨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基础和希望,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2月14日举行完婚仪式同居生活,2007年7月3日在店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书。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1月27日生女孩高某怡。2012年9月10日,杨某某以高某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为由,到合水县环城西路何某的旅店寻找高某某时摔伤。2014年1月6日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六门柜1件,三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1对,写字台1个,茶几1个,“豪爵”125摩托车1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3、被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住院病历1份、律师调查笔录2份。本院认为:高某某与杨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女,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基础和希望。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有利孩子健康成长,高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