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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390号原告:高某甲,女。委托代理人:甘务成,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男。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甲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何祥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杨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