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麻光、蒙镜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光,蒙镜周,黎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要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光(曾用名李文龙),男,公民身份号码:×××2816,云南省盈江县人,景颇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盈江县。因吸毒于2013年2月19日被传唤,同年2月20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1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被告人蒙镜周(绰号“鸡蛋周”),男,公民身份号码:×××4277,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高要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被告人黎耀明(绰号“阿大”),男,公民身份号码:×××4316,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高要市。因吸毒于2013年2月19日被传唤,同年2月20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1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蒙镜周、黎耀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于2013年2月1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麻光、蒙镜周于同年2月1日15时许,分别在高要市白诸镇水边石场山顶的高要电信移动基站和高要市云路村村口球场边的山上的移动基站,结伙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麻光无视国法,自2013年2月初至2月19日,在高要市新桥镇布塘村布塘信用社后面一出租屋内,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提出因被告人蒙镜周具有自首,被告人麻光、黎耀明具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麻光、蒙镜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各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黎耀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麻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麻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蒙镜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黎耀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麻光、蒙镜周经密谋后,带备胶钳、板手和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高要市云路村村口球场边的山上的移动基站,盗走该基站的直放站主机(价值人民币13786元),造成该直放站手机信号全部中断,累计时间长达8天(191小时)。同年2月1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经密谋后,带备砍刀、铁剪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两辆男装摩托车到高要市白诸镇水边石场山顶的高要电信移动基站,采用剪断电缆的手段,盗走基站上连接基站机房内的中国电信设备与发射天线的馈线和铜芯线(合计价值人民币2040元),造成该基站3个扇区信号全部中断,电信公司移动通信网白诸到高要网间通信全部中断,经过抢修,基站通信在2013年2月20日12时全部恢复,信号中断累计时间长达17小时10分钟。同年2月初至2月19日,被告人麻光在高要市新桥镇布塘村布塘信用社后面一出租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蒙镜周、黎耀明吸食毒品海洛因。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19日抓获被告人麻光、黎耀明时,扣押其持有的通信电缆(馈线)58条、电线1条、豪鹰牌红色男装摩托车1台、SUZUKI牌男装摩托车1台、扎带1条、绝缘手套2双、手电筒1支、镰刀1把、松子刀1把、锯1把、锯片9条、铁剪1把、活动扳手1把、开口扳手4把、圆形扳手2把、六角匙3把、钳2把、铁撬2条、布袋1个;后于同年4月5日将扣押的通信电缆(馈线)58条、电线1条发还给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无线网络中心。2013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蒙镜周主动向高要市公安局白诸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在归案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均如实供述了其各自参与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的出生时间、住址等户籍情况,以及没有犯罪记录的情况;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理、立案情况;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麻光、黎耀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及被告人蒙镜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麻光、黎耀明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针孔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蒙镜周吸毒和被公安机关管控,以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以强制隔离戒毒;6、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麻光、黎耀明时扣押两人持有的赃物和作案工具,以及将扣押的赃物发还给被害单位;7、物证:豪鹰牌红色男装摩托车1台、SUZUKI牌男装摩托车1台、扎带1条、绝缘手套2双、手电筒1支、镰刀1把、松子刀1把、锯1把、锯片9条、铁剪1把、活动扳手1把、开口扳手4把、圆形扳手2把、六角匙3把、钳2把、铁撬2条、布袋1个;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互相辨认;9、证明书,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证实2013年2月1日发生在高要市蛟塘镇云路直放站设施被盗和损失情况,以及修复时长为8天;10、说明,证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无线网络营运中心证实2013年2月19日被盗电线和损失情况,基站3个扇区信号中断累计时长达17小时10分钟;11、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被盗馈线、铜芯线和真放站主机的价值,以及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分别告知被害单位和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和被告人麻光容留他人吸毒的案发现场,以及被告人麻光指认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现场;13、说明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黎耀明供述向其售卖毒品的“阿林”的男子,由于情况不详未能抓获;被告人麻光供述曾在高要市南岸马安、白诸镇等盗窃鱼塘的马达、在高要市南岸马安、大湾镇、云浮市等地盗窃电缆和销赃给收废品的人的事实,因事主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和情况不祥故未能查证相关事实;扣押的豪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的发动机、车架号均被磨损无号码;以及2013年2月19日和同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麻光审讯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成光碟;1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日晚上21时许,高要市移动公司接到高要市蛟塘镇云路村的移动基站报警,得知有人在盗窃移动基站的设备,该证人要求云路村村长去基站查看情况,后来听说村长组织村民去到现场,发现有两个人在盗取移动基站的直放站主机后,骑摩托车往高要市莲塘镇方向逃去,因两人入村里没有追到;15、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日,该证人接到移动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有人偷云路村移动基站设备,遂开摩托车到基站看到有2名男子在偷设备,得手后开摩托车逃离,该证人组织村民巡查,追到莲塘镇让2名男子逃走了,自移动基站设备被盗后,该证人使用的中国移动大众卡手机信号中断,致使全村人对外及内部联络中断,全村约2400多人受到影响;16、证人罗某乙、邱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日傍晚,高要市蛟塘镇云路村委会对面的中国移动通信机站的设备被盗,致使云路村的2400多人的移动电话受到影响;17、证人赖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9日18时50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肇庆无线网络中心监控机显示白诸机站驻波比报警,该证人拨打110报警并带领民警到高要市白诸镇山上机站出入路口处伏击,民警抓获2人扣押2辆摩托车和一大包可疑物品;馈线被剪断后会造成白诸基站三个扇区的发射覆盖范围内的所有手机信号中断及手机网络中断,并且致使电信公司移动通信白诸区域到高要南岸城区区域的网间通信全部中断;据监控中心反映在2013年2月19日18时50分开始中断,同年2月20日12时抢修完毕,信号全部恢复,致使信号中断17小时10分钟;18、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9日12时许,该证人在高要市白诸镇新荣昌环保有限公司内使用中国电信CDMA手机打电话时发现手机没有信号,持续到同月20日约13时许手机才有信号;1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9日20时许,该证人在高要市白诸镇贵川长途客车服务区内使用中国电信CDMA手机时发现完全没有信号,打不了电话也上不了网,该情况持续至同月20日13时许;2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9日19时许,该证人在高要市白诸镇使用中国电信CDMA手机时发现没有信号,该情况持续至同月20日12时许才恢复信号;21、被告人麻光的供述、辩解及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证明:2013年2月初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蒙镜周到其位于高要市新桥布塘村的出租屋密谋后,由被告人蒙镜周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到高要市蛟塘镇云路村,看见球场旁边有个小型的移动通讯发射塔,被告人蒙镜周用带备的胶钳和扳手、螺丝批盗窃铁箱里面的一块铝制电路板,其在摩托车旁边看风,后来云路村的村长过来问是干什么的,被告人蒙镜周回答是来修理的,发现村长报警后就开车逃跑了;2013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蒙镜周、黎耀明到其位于高要市新桥镇布塘村的出租屋内一起吸食毒品并密谋盗窃,18时许其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黎耀明,被告人蒙镜周驾驶摩托车装载工具到高要市白诸镇麻风病医院旁边的山上偷电信机房的电缆,并将电缆剪成小段装到编织袋绑在摩托车上,在麻风村口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其和被告人黎耀明,被告人蒙镜周弃车逃走了;其从2006年上半年开始吸食毒品并成瘾,2013年2月3日起在高要市新桥镇布塘村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被告人蒙镜周、黎耀明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最后一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在2013年2月19日上午12时许;22、被告人蒙镜周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15时行,被告人麻光在出租屋内容留其吸食毒品海洛因并密谋盗窃,被告人麻光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带备工具到高要市蛟塘镇云路村旁边的一个小型移动通讯发射基站盗窃铝制方形物体一件,准备离开时被村民发现,其称是来修理的,跟着其开车搭载被告人麻光逃跑了;同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麻光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其和被告人黎耀明吸食毒品海洛因并密谋盗窃,18时许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带备工具到高要市白诸镇麻风病医院附近的山上的移动通信基站偷电线,并将电线剪断装进编织袋,在开车离开现场的时候被告人麻光、黎耀明被民警人赃并获,其弃车逃跑了;其于2013年6月22日,向高要市公安局白诸派出所投案自首;23、被告人黎耀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自2013年2月初,被告人麻光在位于高要市新桥镇布塘的出租屋内容留其吸食毒品海洛因5、6次;2013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麻光用被告人蒙镜周的手机打电话邀其到出租屋吸食毒品海洛因,其和被告人蒙镜周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麻光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到18时许其搭载被告人麻光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蒙镜周驾驶另一辆摩托车装载工具,一起到高要市白诸镇麻风病医院附近的山上的基站偷电线,并将电线剪成小段装到麻袋里面,出到路口其和被告人麻光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无视国法,结伙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麻光无视国法,多次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又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属实,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蒙镜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光同时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麻光、蒙镜周、黎耀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所盗窃的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随案移送的豪鹰牌红色男装摩托车1台、SUZUKI牌男装摩托车1台、扎带1条、绝缘手套2双、手电筒1支、镰刀1把、松子刀1把、锯1把、锯片9条、铁剪1把、活动扳手1把、开口扳手4把、圆形扳手2把、六角匙3把、钳2把、铁撬2条、布袋1个,属于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公用电信设施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麻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蒙镜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三、被告人黎耀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豪鹰牌红色男装摩托车1台、SUZUKI牌男装摩托车1台、扎带1条、绝缘手套2双、手电筒1支、镰刀1把、松子刀1把、锯1把、锯片9条、铁剪1把、活动扳手1把、开口扳手4把、圆形扳手2把、六角匙3把、钳2把、铁撬2条、布袋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陈晓成代理审判员 陆祉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