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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泰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泰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658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泰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忠。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延平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