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泰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泰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658号原告梁某甲。被告泰安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忠。被告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延平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