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与钟群徽、陈贤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钟群徽,陈贤亨,陈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242号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新志。委托代理人:池君。被告:钟群徽。被告:陈贤亨。被告:陈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钟群徽、陈贤亨、陈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东鹏亚锻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