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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与陈庆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陈庆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健,该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定阳、龚健,该所职员,联系地址同该所。被告陈庆柱,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诉被告陈庆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小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