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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刑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罪犯张安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311号罪犯张安贞,别名张安,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西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安贞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于2008年10月16日送汉中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1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张安贞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安贞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积极26个,被评为2011年、2012年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张安贞确有悔改表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安贞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安贞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安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名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璟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