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好勤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张小超、武陟县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张小超,武陟县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王好勤,女,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张怀忠,经理。被告张小超,男,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武陟县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崔咏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勤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小超、被告武陟县运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明光审 判 员  宋晓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屈继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