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82号原告:韩某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苗文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左轩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