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酉法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田仕华,周时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周时兵,田仕华,田素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酉法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告周时兵,男,1975年5月30日生。被告田仕华,男,1970年12月18日生被告田素钗,女,1939年5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田仕华、周时兵,田素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2月24日以被告田仕华已将该中心垫付的7200元交到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冉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冉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