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林群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858号罪犯林群,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5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林群定罪量刑的判决,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2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群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