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儒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儒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628-3。法定代表人林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灵波,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儒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儒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