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二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林大明与许海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大明,许海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大明。委托代理人:陈先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军。委托代理人:方茂宏,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大明为与被上诉人许海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大明委托代理人陈先汀,许海军委托代理人方茂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13800元,退回林大明。审 判 长 霍 楠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