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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商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褚学武、朱慧敏、褚廷明、孔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学武,朱慧敏,褚廷明,孔令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225-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行理事长。被告褚学武,男,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朱慧敏,女,生于1975年7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褚廷明,男,生于1984年3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孔令军,男,生于1980年2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褚学武、朱慧敏、褚廷明、孔令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褚学武、朱慧敏、褚廷明、孔令军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褚学武、朱慧敏、褚廷明、孔令军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