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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远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铁军,系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江苏远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震威,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远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远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远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杨 晔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