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郑某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天庭科技有限公司个体业主,住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勃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