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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黄民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蒋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黄民初字第0184号原告蒋某,男,1985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庆东,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女,1983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