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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惠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戴某与焦丙民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焦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惠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戴某。被执行人焦丙民,(1998年05月),农民。申请执行人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丙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1998年08月13日作出的(1998)惠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戴某申请,我院于1999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后我院在清理积案中本案恢复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惠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林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