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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石萃丽与海口市精诚幼儿园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萃丽,海口市精诚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石萃丽。委托代理人冯大伟,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鹏飞,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精诚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国红,园长。委托代理人刘安迎。原告石萃丽与被告海口市精诚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大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安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萃丽诉称,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去被告处上班(2009年7月31日由海口市精诚双语幼儿园变更为海口市精诚幼儿园)任语文老师,月工资1250元。入职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9月1日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3月底被告无故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扣押原告的上岗证、健康证及押金500元。被告不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扣发2013年3月份的工资、扣押上岗证、健康证及押金5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为此,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3月份的工资125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自2009年7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375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5、被告返还原告上岗证、健康证、押金500元。被告海口市精诚幼儿园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关于劳动关系期限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答辩。原告石萃丽自2011年9月进入我园处工作,即与我园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在此之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无权向我园主张双倍工资。若原告坚持主张其与我园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其应当举证证明这一事实。二、关于原告要求我园支付其2013年3月份工资1250元的答辩。我园与原告之间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一直处于离职状态,故若原告及时正常上班工作或者与我园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则我园会照常发放原告2013年3月份应得工资,即1050元。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其赔偿金的答辩。我园与原告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在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期间,经仲裁庭庭审审查,原告其确认其离开我园处为主动离职,非我园单方解除原告[详见海龙劳仲裁书(2013)157号第6页第五条],这一正确的裁决事实是建立在仲裁庭庭审期间原告自供的事实基础上的。故我园并没有违法解除原告,也无需支付其赔偿金10000元。四、关于原告请求返还上岗证、健康证及押金问题的答辩。教育局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持有上岗证、健康证,我园只是统一管理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并未扣押上述证件,且我园也愿意立即将上述证件返还给原告,另外我园从未收取押金,所以不存在返还一说。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为保障我园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1日,被告经海口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2009年6月26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语文教师工作。2011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教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被告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每月1日前支付等等。该《劳动合同书》并未约定月工资标准。2012年9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一《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入职被告除担任教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即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被告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每月1日前支付等等。该《劳动合同书》亦并未约定月工资标准。2013年3月底,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在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原告自2013年4月1日起就未到被告处工作。2013年3月份的工资,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原告的上岗证及健康证,被告并未返还给原告。2013年4月15日,原告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即原告)与被申请人(即被告)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3月份的工资125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自2009年7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3750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6、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上岗证、健康证、押金500元。2013年11月25日,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龙劳仲裁书(2013)15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3月份工资1050元;三、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上岗证及健康证;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该裁决书,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2011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协议书》,载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其愿意接受被告每月以现金350元方式支付保险金,自己到社保局购买社保,合同解除后,其的保险与被告无关。上述事实有《海南省幼儿园(班)办学许可证》1本、《劳动合同书》2份、照片1张、海口精诚幼儿园2011年11月份《工资表》3张、2013年1月份至6月份《精诚幼儿园教职工考勤表》12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张、海口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海口市精诚幼儿园的皮肤》1份、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龙劳仲裁书(2013)157号裁决书1份、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1张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年限、原告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交《劳动合同书》只是证明其于2011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未能证明其与原告2011年9月1日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本院认定原告自2009年6月26日起即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并无异议,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约定原告的月工资标准。被告未提交证实原告月工资标准的证据,本院按原告的主张,确认原告的月工资标准为125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原告发放了2013年3月份的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3月份工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自2009年6月26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但被告直至2011年9月1日才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9年7月26日至2010年6月2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3750元(1250元/月×11个月)。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而原告是于2013年4月15日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75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2013年3月底,原告因主动向被告提出离职,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不得扣押原告的相关证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岗证、健康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收取了其押金5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石萃丽与被告海口市精诚幼儿园自2006年6月26日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限被告海口市精诚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3年3月份的工资1250元给原告石萃丽;三、限被告海口市精诚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750元给原告石萃丽;四、限被告海口市精诚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上岗证、健康证给原告石萃丽;五、驳回原告石萃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