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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梁国秀与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秀,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顺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萧行初字第58号原告梁国秀。委托代理人王徐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施月仁。委托代理人钟捷、吴涵潇。第三人杭州顺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燕似。原告梁国秀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2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国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国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国秀负担。审 判 长  郭 权人民陪审员  吴康平人民陪审员  徐亚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