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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北京瑞洁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洁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北京瑞洁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东,北京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振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瑞洁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瑞洁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洁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冰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丽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