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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宁夏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宁夏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继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涛、文湘婷,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自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宁夏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