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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20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宝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玲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