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萧商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张锡娟与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娟,金月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张锡娟。委托代理人周培敏、李寒峰。被告金月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娟诉被告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月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锡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良 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