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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绵竹市鑫远肉类销售有限公司与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鑫远肉类销售有限公司,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421号原告绵竹市鑫远肉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红明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朱福文。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2号。法定代表人俞章礼。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竹市鑫远肉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绵竹市鑫远肉类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鑫远肉类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绵竹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4400.0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江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