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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胡利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胡利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园区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姚祖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卫光、杨小琴。被告胡利仙(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409091627),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杨家村桂坞34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利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利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利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杭州晶康光学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