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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娄某甲与娄某乙、娄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娄某甲,娄某乙,娄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娄某甲。被执行人娄某乙。被执行人娄某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娄某甲与被执行人娄某乙、娄某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娄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某乙、娄某丙给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赡养费6,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某乙、娄某丙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娄某甲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赡养费6,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564民事判决书(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赡养费)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娄某乙、娄某丙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景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