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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黄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黄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松礼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1996年5月3日生一女王某某,被告长期在哈尔滨销售发电机组,后被告因母亲有病回家,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外出后至今无通讯联系,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1996年5月3日生一女王某某。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离家外出,至今无任何联系。2013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泰兴市古溪镇横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10年正月外出至今未归,根据双方的婚姻现状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财产状况无法核实,故本案中不予涉及,双方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7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40元(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审 判 长  宋炳忠审 判 员  闾启杰人民陪审员  刘鹏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