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乔俊荣、徐贵福与王明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俊荣,徐贵福,王明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俊荣,女,汉族,白山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贵福,男,汉族,白山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玉,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俊荣、徐贵福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24.00元,减半收取2,012.00元,由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