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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乔俊荣、徐贵福与王明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俊荣,徐贵福,王明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俊荣,女,汉族,白山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贵福,男,汉族,白山市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玉,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俊荣、徐贵福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24.00元,减半收取2,012.00元,由上诉人乔俊荣、上诉人徐贵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