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赵方斌与淮安市通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方斌,淮安市通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442号原告赵方斌。委托代理人马俊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通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联通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董永春,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方斌与被告淮安市通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方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方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