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四补与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补,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王宏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四补,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赵君英,石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涛,该公司总经理。住址包头市石拐区二园区。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宏伟,男,汉族,39岁,个体,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李四补诉包头市三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四补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四补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郑海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