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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24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外洋路一组95号C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和耀辉、何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福,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