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边执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马作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作祥,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边执即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马作祥,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址: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公司,住址: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启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作祥申请执行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4日已履行完毕(2013)峨边民初字第486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峨边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