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文南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金东庆与郑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庆,郑旭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南商初字第4号原告:金东庆。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季乾英。被告:郑旭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庆与被告郑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东庆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东庆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东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2419.5元,由原告金东庆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肖若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