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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南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金东庆与郑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庆,郑旭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南商初字第4号原告:金东庆。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季乾英。被告:郑旭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东庆与被告郑旭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东庆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东庆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东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2419.5元,由原告金东庆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 敬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肖若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