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毛小勇与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勇,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毛小勇,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凤,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李超华,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小勇与被告福建吴钢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毛小勇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小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毛小勇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