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法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广州中康医药资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中康医药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法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广州中康医药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00号之一1303、1304、1305、1306、1307房。法定代表人吴郁抒,总经理。申请人广州中康医药资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湖南农村信用社联社于2010年12月23日开出的出票人湖南天士力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账号XXXX,收款人国药控股柳州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行城中支行,账号XXXX,票号XXXX,票面金额53997元,最后被背书人为广州中康医药资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中康医药资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中康医药资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易享炎审 判 员 刘勇军审 判 员 伍建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