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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8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