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邢某与姜某甲、姜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505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姜某甲,农民。被告:姜某乙,农民。被告:姜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对被告李京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之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