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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岐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付程辉、付乃绪诉王凡、王长江、成晓飞、成锁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付某,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付乃绪,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现年17岁,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长江,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益店镇永新村坡子头组,系被告王某之父。被告成某,男,现年17岁,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成锁贤,男,现年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付乃绪诉被告王某、王长江、成某、成锁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付乃绪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付乃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付乃绪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付亚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应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