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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周文学与咸丰县华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学,咸丰县华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周文学,男,生于1976年1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被告咸丰县华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文学诉被告咸丰县华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周文学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咸丰县华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文学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咸丰县华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文学撤回对咸丰县华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周文学负担。审 判 长  陈桥森审 判 员  胡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文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