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乔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桥行初字第20号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毅严,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济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印,该局法规科副科长。第三人乔淑明,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辉,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乔淑明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新绿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长 李秀梅审判员 王 树审判员 于原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智永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