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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佃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佃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28号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龙新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贾云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民,该单位职工。被告吴佃考,男,现住大同宾馆家属楼车棚。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佃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毅民、被告吴佃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从2001年11月1日起,原告接管大同宾馆家属楼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原告管理的车棚处工作,双方未签订用工合同,随着被告年事已高,并不适合再继续工作。2012年1月份,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雇佣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多次做工作未果。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雇佣关系,被告搬出车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所诉事实: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证明原告从2001年起在大同宾馆家属区物业管理至今。2、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年事已高不适合担任看车棚工作。被告吴佃考辩称,大同宾馆把答辩人雇去的,已经雇了15年多了,答辩人一直是看车棚、打扫卫生,过了一年多了,云馨物业去接了这个家属区的管理,还是雇佣答辩人看车棚,说不给工资,但是这个车棚归答辩人,什么都不管,后来原告不要答辩人了,停了水电和暖气,答辩人跟外人接了电,去别人家打水喝,车棚漏水都是答辩人一直在修理。答辩人现在不同意撤走,原告应该给我开3个月的工资900元,车库里面答辩人盖了房子,花了钱,原告给答辩人补偿盖房子支出的费用共计7万元,答辩人才同意搬出。被告吴佃考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11月起,被告在原告管理的大同宾馆家属楼车棚看车,费用自理,原告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给被告开工资,被告在车棚内盖了一间房子。原被告争议的主要事实是:原告与被告是否为雇佣关系;被告是否应该搬出大同宾馆家属楼车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名为雇佣关系,实为物业服务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原告要求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工资和房屋补偿,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佃考间的承包合同;二、吴佃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大同宾馆家属楼车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吴佃考负担(与判决主文一并履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人民陪审员  梁胜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