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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树与吴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25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龙,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龙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275元,其中款本金3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小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