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宝春与张金娃、王长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春,张金娃,王长杰,王凤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刘宝春。被告张金娃,成年。被告王长杰,成年。被告王凤群,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春与被告张金娃、王长杰、王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春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春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宝春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代理审判员 信明霞人民陪审员 高红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