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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宝春与张金娃、王长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春,张金娃,王长杰,王凤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棣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刘宝春。被告张金娃,成年。被告王长杰,成年。被告王凤群,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春与被告张金娃、王长杰、王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春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春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宝春负担。审 判 长  秘杰云代理审判员  信明霞人民陪审员  高红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