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民诉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继峰股权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峰,吴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诉保字第0024号申请人张继峰,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农民,住XXX。被申请人吴传富,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申请人张继峰于2014年2月24日以被申请人未偿还借款20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传富在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320万元。申请人张继峰称:201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期限到期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偿还该借款,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债权及时实现,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吴传富在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320万元。同时,经案外人张继英同意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沛县红光干渠东侧(房产证号:0140**号)房屋一套为申请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传富在丰县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32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张继峰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张继英名下的位于沛县红光干渠东侧(房产证号:0140**号)房屋一套。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张继峰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沙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附页)(2014)沛民诉保字第0024号(2014)沛民诉保字第0024号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