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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人,无业。被告原某某,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长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睿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