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5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张汉元、王玉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张汉元,王玉芝,宋清河,张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5459号原告:张建立,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汉元,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玉芝,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被告张汉元之妻。被告:宋清河,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春雷,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立与被告张汉元、王玉芝、宋清河、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立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