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叶秀理与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林仔后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理,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林仔后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叶秀理,女,1959年2月6日出生。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林仔后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叶水法,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理与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林仔后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秀理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林仔后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秀理��诉讼中自动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林仔后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秀理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林仔后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秀理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洪佩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巍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