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中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杨茸与王定国、王友德、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茸,王定国,王友德,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中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定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友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杨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阳区人民法院(2013)恩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上诉人杨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民 来源:百度搜索“”